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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的相关规定

一、特种设备的范围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

二、特种设备的生产许可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三、特种设备的许可资质

1.锅炉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

许可级别许可范围
A额定出口压力>2.5MPa 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
B额定出口压力≤2.5MPa 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

注:
1)A 级许可级别可以覆盖 B 级许可级别;

2)锅炉制造单位可以安装本单位制造的锅炉;

3)以上所述锅炉的安装不包括对散装锅炉的安装。

2.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

许可级别许可范围
A大型高压容器(A1);其他高压容器(A2);球罐(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氧舱(A5);超高压容器(A6)
B气瓶(B1、B2、B3、B4、B5)
C移动式压力容器(C1、C2、C3)
D中压容器和低压容器(D)

注:

1)A1 级许可级别可以覆盖 A2 级和 D 级许可级别;

2)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可以设计并安装与其制造级别相同的压力容器。

3.压力管道安装

许可级别许可范围
GA1设计压力≥4.0MPa 的输气管道,≥6.3MPa 的输油管道
GA2GA1 级以外的长输管道
GB1燃气管道
GB2热力管道
GC1① 输送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工艺管道;② 输送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者甲类可燃液体并且设计压力≥4.0MPa 的工艺管道;③ 输送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10.0MPa ,或者设计压力≥4.0MPa 且设计温度≥400℃的工艺管道;
GC2GC1 级以外的工艺管道、制冷管道
GCD动力管道

4.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许可级别许可范围
A1v>6.0m/s(超高速)
A22.5m/s<v≤6.0m/s(高速)
Bv≤2.5m/s(中速及低速)

注:A1 级覆盖 A2 级和 B 级, A2 级覆盖 B 级。

5.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

类别许可级别许可范围
流动式起重机A额定起重量>100t
流动式起重机B额定起重量≤100t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A额定起重量>200t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B额定起重量≤200t

注:

1)流动式起重机 A 级许可级别可以覆盖 B 级许可级别;

2)桥式、门式起重机 A 级许可可以覆盖 B 级许可级别;

四、特种设备的开工告知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实施告知的目的是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获取现场施工信息,方便开展现场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申报监督检验。施工告知不是行政许可,施工单位告知后即可施工。

告知内容:施工单位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书面告知,只需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提交给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抄送给实施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收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补充告知书内容以外的其他信息,不得要求提供除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复印件以外的其他材料。

告知方式:施工单位可以采用派人送达、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网上告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告知。

长输管道安装告知:

承担跨省长输管道安装的安装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履行告知手续;

承担省内跨市长输管道安装的安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告知手续。

五、违反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的法律责任

1.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未经书面告知即行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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